当前位置: 舞蹈者 >> 舞蹈者介绍 >> 李伟民律师做客警法在线,详述代理杨丽
年1月20日,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李伟民主任受邀前往北京广播电台,参加《警法在线》节目直播访谈,与主持人丹青老师共同探讨著作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规制中的热点法律问题。
01杨丽萍案件的原委是什么呢?
主持人:因认为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淀餐饮分公司、云海肴(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共同运营的“云海肴云南菜”餐厅装饰物上使用了《月光》舞蹈等系列作品,侵害了云南杨丽萍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杨丽萍公司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万元。
近日,此案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作为杨丽萍公司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及该所的范秀霞律师、孟凡臣律师出席庭审。今天我们也请到了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李伟民主任来到我们直播间来讲述这个案例故事以及背后的法理,请李主任先把事情的原委给我们介绍一下。
李伟民:主持人好,各位朋友好,这个案件非常特殊,也是侵犯著名艺人形象获得法律保护的典型案件。多年前我作为消费者去商场吃饭的时候,注意到了一家非常著名的云南餐厅,也就是涉案的云海肴餐厅,该餐厅在其内部的墙画、屏风隔断等装潢设计中使用了杨丽萍的舞蹈形象,我们都认为这家餐厅是杨丽萍所开或者与她有关系。但是,某天杨丽萍的律师和团队成员找到我,这时候我们才知道云海肴餐厅与杨丽萍本人没有任何关系,这时就存在形象的维护问题。
以往案件中,经常出现名人的形象被使用在了不孕不育等广告中招揽生意,侵犯了名人的肖像权。但是,本案特殊的地方在于餐厅使用的并非杨丽萍的正面形象,而是在以往的舞蹈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和类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某些动作的背影或侧影,这时就不符合侵犯肖像权的基本构成。
不过,杨丽萍团队在多年前就有很强的版权意识,把上述作品都申请了版权登记,同时把相关的舞蹈作品进行了现场摄制,符合《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享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和类电影作品。值得注意的是,将于年6月1日生效的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中,将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同时,杨丽萍也是《月光》舞蹈的编剧,本身就是著作权人。
这样我们就确定了基本的诉讼策略,就是以对方侵犯《月光剪影》美术作品、《月光》舞蹈作品及《月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月光》系列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进行起诉。同时,餐厅的行为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餐厅与杨丽萍存在商业联合、广告代言等特定联系,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进而使得云海肴餐厅取得竞争优势,所以还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就以这两个理由诉请海淀法院判决共同经营这家餐厅的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淀餐饮分公司、云海肴(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我们在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后,同时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又向西城、朝阳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海淀法院已于年10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三家被告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其中,心正意诚公司、心正意诚海淀分公司就其侵害《月光》舞蹈作品复制权的行为连带赔偿杨丽萍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心正意诚公司就其侵害《月光》舞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赔偿杨丽萍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需要解释的是,当时在起诉的时候,杨丽萍公司包括杨丽萍本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当中,有一项就是要求被三被告要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本案在立案以后,法院还没有开庭审理之前,云海肴餐厅,已经把他的店面装潢设计中,包括隔断和屏风所有使用的《月光》系列作品的形象通通地进行了撤离和修改,现在我们再去这家餐厅消费就看不到侵权的装饰图案了。
02《月光》系列作品与侵权装饰图案是否非常近似?
主持人:我们听到一个舞蹈形象能侵权,感觉比较模糊,给我们介绍一下杨丽萍作品和涉案侵权作品在感官上是很像吗?
李伟民:几乎是一样的,杨丽萍《月光》系列作品和涉案装饰物中,都是满月的圆形构图周边,图中央是一名紧身长裙、婀娜优美的女性舞蹈者的黑色剪影。当时我开玩笑说,如果被告能找出来一个背影像跟涉案的作品完全一样的形象的话,我们也信服不侵权,但是被告目前为止没有找到跟涉案作品完全一样的动作背影和侧影。
主持人:略有区别,但是猛的一看好像是一样的?
李伟民:是的,因为使用方式是不一样的,餐厅装潢中是静态使用的,但是舞蹈作品是要保护连续的动作,最终保护的是连续的肢体语言的独创性表达。虽然二者的客观表现形式不一样,但是该种区别并不意味着改变了舞蹈作品的形态,就当然不存在使用舞蹈作品的行为。舞蹈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每个静态舞蹈动作的连接设计和集合,所以每个静态的舞蹈动作也是舞蹈作品独创性体现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持人:一般人进到餐厅是否马上想到就杨丽萍?
李伟民:是的,所以我们在诉讼中不仅针对被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还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不乏有消费者是基于对杨丽萍及其作品的欣赏和喜爱才来到云海肴消费,此时云海肴餐厅相当于变相的利用了名人的影响力,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这种行为受到《反不正竞争法》的保护。
03法院最终判决情况如何?
主持人:庭审当中三被告是如何辩称的?
李伟民:三被告主要基于三个理由进行抗辩:首先,杨丽萍的舞蹈家喻户晓,在年的春晚上也曾获奖受到表扬和广泛好评,我们伟博律师事务所作为央视的法律团队在为春晚保驾护航。这样就产生了第一个抗辩理由,被告认为杨丽萍舞蹈动作是连续的动态的,但是在餐厅使用的是静态的,所以二者明显不一样,因此不侵权;其二认为杨丽萍的舞蹈动作是来源于“三道弯”,“三道弯”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舞蹈的姿态和动作,我们餐厅的装饰和杨丽萍的舞蹈动作都是云南元素,而且之前很多舞者也跳过孔雀舞。最后被告认为餐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餐厅和杨丽萍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我当庭对此直接予以回应:被告第二个答辩理由指的是作品的元素,著作权法有一个非常经典的理论,就是踩着前人的肩膀发展,我们后人的创作是在前人创作基础上的创作行为,所以虽然说杨丽萍的舞蹈动作当中有很多的姿势或者元素都是来源于公共领域,但是经过杨丽萍这样的编排加工,重新演艺表演,就会产生一个新的作品。
主持人:本案法院是怎么认为的呢?
李伟民:本判决被海淀法院评为经典案例,整个过程进行了庭审直播,相关媒体也进行了跟踪报道。法院认为,《月光》舞蹈以一轮明月作为突出背景,通过灯光的明暗对比营造出人体剪影效果,由杨丽萍演绎的女子以高盘发髻、身着紧身长裙的人物造型,做出展现女子身体曲线之美的舞蹈动作,上述连续的舞蹈动作在灯光、舞美、服装、音乐等元素的配合下,艺术化的表现了月光的圣洁以及月光下女人的柔美,体现出较高的独创性和艺术价值,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舞蹈作品。
被诉的装饰图案展现的每个舞蹈动作均在《月光》舞蹈中有相同舞蹈动作可对应,而上述《月光》舞蹈中结合了人物造型、月光背景、灯光明暗对比等元素的特定舞蹈动作,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舞蹈表达,是《月光》舞蹈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组成部分。所以被诉装饰图案与《月光》舞蹈作品的独创性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
最终法院对侵权行为进行了认定,但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认定,因为法院认为被诉行为已通过《著作权法》予以评判,现无证据证明被诉行为除了侵害杨丽萍公司的相关著作权之外,还对杨丽萍公司的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故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同一行为再次评判。后来被告没有上诉,原告上诉了,原因在于本案持续时间长,影响力大,并且在起诉前杨丽萍公司的代表曾与被告方进行协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主观恶性较大。
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时候,侵权时间的长短、主观恶性以及涉案作品的价值和影响力,都是确定赔偿的考虑因素,包括我们国家即将施行的新《著作权法》中,也新增了很重要的惩罚性赔偿原则。未来对连续侵权、多次侵权的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是本案发生在《著作权法》修改之前,所以还是适用原《著作权法》,我们也希望在未来的同类型案件当中,人民法院在判决该类型案件时大胆的适用惩罚性赔偿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伟博法治)
编辑:楚予、统筹:秦前松